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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對紀檢機關履行協助職責、監督責任規定了18項具體措施,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貫到底。這些規定,為各級紀委履行好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責,發揮好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作用明確了具體路徑。
《意見》重申和細化《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等法規要求,對紀委履行協助同級黨委從嚴管黨治黨職責作出規定。
如《意見》第四項、第十三項明確,“紀檢機關應當通過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提出整改建議等方式,推動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審批監管、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信貸等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分析,注重發現普遍性問題,形成專題報告,促進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管理監督。”
在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方面,《意見》第十一項指出,“紀委應當向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通報其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廉潔自律等情況,推動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監督是紀檢機關的基本職責、第一職責。《意見》圍繞紀檢機關的監督專責,既要求紀檢機關做實日常監督,又要求紀檢機關與黨委(黨組)同向發力,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的監督。
《意見》明確要求紀檢機關將“一把手”作為開展日常監督的重點。紀檢機關做實日常監督,就是要重點監督“一把手”對黨忠誠、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民主集中制、行使領導和管理權力,以及思想動態、品行操守、生活作風等情況。如《意見》第十九項規定,“紀檢機關應當動態更新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第二十項明確,紀檢機關“應當對信訪舉報情況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同時對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部門、單位黨組織要督促其查找分析原因。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是其履行監督職能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職責。圍繞完善紀檢監察建議制度,《意見》第二十一項要求,完善紀檢監察建議提出、督辦、反饋和回訪監督機制。這一規定,明確紀檢監察建議要從提出、到督辦、到反饋、再到回訪監督形成閉環,有利于嚴防“一發了之”“紙上整改”,督促問題整改到位。
加強對“一把手”的日常監督,紀檢機關還須與黨委(黨組)同向發力。如《意見》第七項要求黨委(黨組)、紀檢機關、組織部門通過駐點調研、專項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第十七項指出,黨委(黨組)、紀檢機關要加強對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置投訴舉報,發現問題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除對紀檢機關履行職責作出明確要求外,《意見》還著眼于發揮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作為領導班子的“監督哨”和“探頭”作用,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的監督。
請示報告是紀檢監察機關非常重要的一項職責。《意見》第十四項明確指出,“紀委書記應當牢固樹立報告問題是本職、該報告不報告是失職的意識。”這是紀委書記的本職本分,也是擔當盡責。對發現“一把手”違反決策程序的問題,《意見》第五項指出,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對糾正不力的要向上級紀委、派出機關反映”。
黨的十八大以來,談話已成為紀檢機關最常用的監督手段之一。《意見》第十四項還明確,要“完善紀委書記談話提醒制度”。紀檢機關負責人代表上級組織對下級“一把手”進行監督,必須落實同下級“一把手”談話制度。《意見》第七項進一步指出,紀檢機關負責人“發現一般性問題及時向本人提出,發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意見》緊緊咬住“責任”二字,抓住“追責”這個要害,規定了6處具體責任追究內容,強調對“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不擔當、不作為等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其中,特別規定領導班子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問題,對隱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究責任。
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堅決查處,對不抓不管、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意見》第五部分專門規定,紀委監委要精準有效運用“四種形態”,以嚴格的執紀執法增強制度剛性,確保《意見》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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